2018年5月18日,欧盟官方公报发布(EU)2018/736~(EU)2018/742共七条指令,修订欧盟RoHS法规附件III中不同物质中的铅含量的豁免条例。该法规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RoHS法规附件III的对应条例由以下内容代替:
豁免 | 适用范围及日期 | |
6(a) | 铅作为一种合金元素,在用于加工的钢和镀锌钢中铅含量不超过0.35(wt)。 | 到期日: — 第8类和第9类中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6(a)-I | 铅作为一种合金元素,在用于加工的钢中铅含量不超过0.35%(wt),在用于批量热浸镀锌钢中铅含量不超过0.2%(wt)。
|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6(b) | 铅作为一种合金元素,在铝合金中铅含量不超过0.4%(wt)。 | 到期日: — 第8类和第9类,除体外诊断医疗设备和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外,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第8类体外诊断医疗设备,截止至2023年7月21日; — 第9类工业监测和控制仪器和第11类,截止至2024年7月21日。 |
6(b)-I | 铅作为一种合金元素,在铝合金中铅含量不超过0.4%(wt),若其来源于回收的含铅铝废料。 | 第1至第7类和第10类,截止至2021年7月21日。 |
6(b)-I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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