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功效宣传需提供事实依据,化妆品功效宣传是消费者接触化妆品的第一道网,化妆品广告宣传是消费者了解化妆品的第一步。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专门网站公布功效宣称所依据的文献资料、研究数据或者产品功效评价资料的摘要,接受社会监督。除此之外,《条例》特别明确了化妆品标签禁止标注的四类内容,首要的便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化妆品宣称量化指标在行业内十分普遍,根据新规要求,老产品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慢慢补交资料,但新产品必须在备案时就提交功效宣称摘要。
另值得关注的是,即便彩妆产品没有宣称“保湿”或其他功效,但是其宣称中带有了时间等量化指标,按规定也需要进行功效评价。 “不止是彩妆,护肤、洗护等产品也一样,只要宣称了量化指标,就需要进行功效评价。 ”
根据《规范》,宣称量化指标的(时间、统计数据等)化妆品,需要在人体功效评价试验、消费者使用测试、实验室试验中任选一种评价方式进行,同时也可搭配文献资料或数据研究的评价方式。
化妆品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应当根据产品功效宣称的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或通过物理作用方式发生效果且在标签上明确标识仅具有物理作用的新功效,可免予提交功效宣称评价资料。
化妆品功效宣传需提供事实依据,对于需要提交产品功效宣称评价资料的,应当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方法开展产品的功效评价,并出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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