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0日,欧盟在其官方公报发布指令(EU) 2024/232,在欧盟RoHS指令(2011/65/EU)附件Ⅲ中新增第46条有关用于电气和电子门窗的再生硬质聚氯乙烯(PVC)中的铅和镉的豁免条款,该修订指令将在欧盟官方公报公布后20天正式生效。
根据(EU) 2024/232,欧盟RoHS指令附件Ⅲ中新增第46条豁免:
条目 | 豁免 | 适用范围及期限 |
46 | 用于电气和电子门窗的含有聚氯乙烯废料(以下简称“再生硬质 PVC")生产的混合物的塑料型材中的镉和铅,其中再生硬质PVC材料中的镉和铅浓度分别不超过 0.1%和 1.5%。自2026年5月28日起,从电气和电子门窗回收的硬质 PVC只能用于生产法规(EC)1907/2006(REACH)附件 XVII 第63条第18(a)至(d)点指定类别下的新物品。 供应商应确保将含有再生硬质PVC且铅浓度等于或大于0.1% 的 PVC 制品投放市场之前,其上有明显、清晰且不可磨灭的标记:“铅含量20.1%”(Contains ≥ 0,1%lead)。因物品性质无法在物品上标注的,应当在物品的包装上标注。 含有再生硬质 PVC 的 PVC 制品的供应商应根据要求向国家执法当局提交书面证据,以证实这些制品中 PVC 的回收来源。由提供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证明的计划颁发的证书,如根据 EN 15343:2007或同等公认标准制定的证书,可用于证明欧盟生产的 PVC 制品的此类声明。有关进口物品中 PVC 回收来源的声明,须附有由独立第三方签发的证书,提供可追溯性和回收成分的同等证明。 | 适用于第11类,于2028年5月28 日到期。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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