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强制性能源标签第四阶段新增LED灯于2023年9月1日开始实施,并将于2024年12月1日全面实施!
2023年9月,香港机电工程署发布了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第四阶段《产品能源标签实务守则》,该计划包含的产品有:空调,冰箱,紧凑型荧光灯CFL,洗衣机,抽湿器,电视机,储水式热水器,电磁炉,LED灯,气体煮食炉,即热式气体热水炉。
香港强制性能源效益标签计划第四阶段新增的LED灯、气体煮食炉及即热式气体热水炉三类产品于2023年9月1日开始实施,有15个月的过渡期,并将于2024年12月1日全面实施。能源标签把同一类产品的能源效益分为五级,第一级表示能源效益最高,第五级则表示能源效益最低。强制性标签计划自推出后,市场上具能源效益的产品型号不断增加,令消费者有更多选择。
该法规针对LED灯泡的详细技术要求请见如下:
15、发光二极管(LED)灯能源效益标签
15.1、范围
15.1.1、除署长另有规定外,守则第15段适用于条例所定义的LED灯(即第15.1.2段所指明的产品)
15.1.2、LED灯指符合以下说明的灯——
(a)使用发光二极管技术(但并非使用有机发光二极管技术)来发出光线;及
(b)该只灯——
(i)能够提供一般照明;
(ii)使用市电作唯一光源;及
(iii)额定瓦数值不超过60W
15.3、要求进行的测试
本段订明的测试必须根据IEC62612或署长批准的其他同等国际标准进行,以查验LED灯的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根据条例第6条须呈交署长的测试报告,须体现以下测试的结果:
(a)测量光通量(初始值);
(b)测量功率消耗量(初始值);
(c)测量待机功率消耗量(初始值);
(d)测量显色指数(初始值及在6000小时结束时的数值)
(e)测量颜色一致性(初始值及在6000小时结束时的数值)
(f)测量位移因数(初始值);
(g)测量开关循环次数;
(h)测试6000小时后的流明维持率;以及
(i)测试6000小时后的存活率。
15.4.2、测试系列划分
(d)若多盏发光二极管灯有相同特性但不同色温,因其能源效益表现不同,所以必须分开测试。若多盏发光二极管灯有相同能源效益及功能特性(包括色温),但具有不同灯头,则它们可视作同一型号系列,可使用同一测试报告。
15.5、能源效益评级
15.5.1、发光二极管灯的能源效益级别须按照表15.1来确定,第1级表现最好,第5级则表现最差。
15.5.2、要根据守则第15.5.3段以确定能源效益级别,在守则第15.4段所获得的测量出的发光效率(Em)必须与以下的额定发光效率(Er)作出比较,额定发光效率是按同一产品型号的额定光通量和额定瓦数来确定的——
能源效益级别是利用测量出的电灯发光效率(Em)或额定电灯发光效率(Er),两者中以较低者来确定。
表 15.1—能源效益级别的确定
X=注 | ||||
第1级 | 第2级 | 第3级 | 第4级 | 第5级 |
X≥110 | 110>X>90 | 90>×≥63 | 63>X≥50 | 50>× |
15.5.3、上述测量出的发光效率指发光二极管灯在稳定期结束时所测量出的平均数值(包括光通量及功率消耗量)。
15.5.4、上述测量出的流明维持率指发光二极管灯在稳定期结束时所测量出的平均数值。
15.5.5、除非另有指示,守则所订定的规定适用于以最大功率运作而不可调校光暗的发光二极管灯及/或可调校颜色的发光二极管灯。
15.6、相关规定
15.6.1、在依据条例第6条向署长呈交的测试报告中,根据CIE84、IEC62612、IEC62301或署长批准的其他同等国际标准进行测试的结果必须显示有关型号的发光二极管灯符合以下表现规定:
(a)样本中每个单独测试的发光二极管灯所测量出的初始光通量不得比额定光通量少10%以上。所有受测试的灯所测量出的初始光通量的平均值不得比额定光通量少7.5%以上。
(b)样本中每个单独测试的发光二极管灯所测量出的初始功率消耗量不得比额定功率消耗量多10%以上。所有受测试的电灯所测量出的初始功率消耗量的平均值不得比额定功率多7.5%以上。
(c)在待机模式时,其电灯所测量出的初始待机功率消耗量的平均值不得多于0.5瓦。
(d)样本中每个单独测试的发光二极管灯所测量出的显色指数(初始值及在6000小时结束时的数值)均不得少于80。
(e)样本中每个单独测试的发光二极管灯所测量出的色度分布(初始值及在6000小时结束时的数值)须维持于6阶麦克亚当椭圆(Mac Adam ellipse)之内。
(f)若额定功率超过2瓦和少于或等于5瓦,平均位移因数不得低于0.4;若额定功率超过5瓦和少于或等于25瓦,平均位移因数不得低于0.7;若额定功率超过25瓦,平均位移因数不得低于0.9。
(g)对于额定电灯寿命超过或等于30000小时的发光二极管灯,每个单独测试的发光二极管灯的开关循环次数须超过或等于15000次。对于额定电灯寿命少于30000小时的发光二极管灯,每个单独测试的发光二极管灯的开关循环次数须超过或等于额定电灯寿命的一半(以小时计)。
(h)在6000小时后测量出的流明维持率平均值不得低于80%。
(i)在6000小时后测量出的电灯存活率不得低于90%。
15.6.2、生产商或制造商声称的额定功率消耗量、额定光通量、额定色度坐标、额定显色指数、额定位移因数及额定电灯寿命,均须符合守则第15.6.1段的要求。
15.8、测试样本的数量
15.8.1、根据条例第6条呈交某型号的产品资料时,必须呈交该型号的多个样本的测试报告。表15.2显示测试样本的最少数量。
表 15.1—能源效益级别的确定
须进行的测试 | 样本的最少数量 | |||
功率消耗量、待机功率消耗量(如适用)、光通量、显色指 数、颜色一致性、位移因数、流明维持率、电灯存活率 | 20 | |||
开关循环 | 10 | |||
注:进行以上测试时,须使用相同样本。用于开关循环测试的灯不得用于其它测试。 |
15.8.2、样本的测试结果必须按表15.3的规定来确定及符合守则第15.6段的表现规定。
表 15.3—测试结果判定
需进行的测试 | 测试结果 | |
每个月的测量值 | 平均测量值 | |
初始测试(在稳定时间后) | ||
光通量 | 不得比额定光通量少 10%以上 | 不得比额定光通量少 7.5%以上 |
功率消耗量 | 不得比额定功率消耗量多 10%以上 | 不得比额定功率消耗量多 7.5%以上 |
待机功率消耗量(如适用) | 不适用 | 少于或等于 0.5 瓦 |
显色指数 | 超过或等于 80 | 不适用 |
颜色一致性 | 维持于 6 阶麦克亚当椭圆(MacAdam ellipse)之内或更少 | 不适用 |
须进行的测试 | 测试结果 | |
每个样本的测量值 | 平均测量值 | |
初始测试(在稳定时间后)(续) | ||
位移因数 | 不适用 | 若额定功率少于或等于 2 瓦:没有规定;若额定功率超过 2 瓦和少于或等于5瓦:位移因数须超过或等于 0.4;若额定功率超过 5 瓦和少于或等于 25瓦,位移因数须超过或等于 0.7;若额定功率超过 25 瓦,位移因数须超过或等于 0.9; |
开关循环 | 若额定电灯寿命超过或等于 30000小时,开关循环次数须超过或等于15000 次;其他则开关循环次数须超过或等于额定电灯寿命的一半(以小时计) | 不适用 |
在 6000 小时结束时等于80 | ||
显色指数 | 超过或等于 80 | 不适用 |
颜色一致性 | 维持于 6 阶麦克亚当椭圆 (MacAdam ellipse)之内或更少 | 不适用 |
流明维持率 | 不适用 | 超过或等于 80% |
电灯存活率 | 超过或等于测试样本的90% |
15.8.3、测量发光效率必须按光通量的平均值和功率消耗量的平均值(两者按守则第15.4段确定)所计算的比率来确定。得出的商数须调整至最接近的整数(流明/瓦)。
15.10测试结果符合规定
15.10.1、在署长进行的监察测试中,如发光二极管灯某表列型号的测试结果符合以下准则,则该表列型号会获接纳为符合有关规定:
(注:样本的最少数量及测试结果的确定分别显示在表15.2及表15.3。)
(a)样本中每个单独测试的发光二极管灯所测量出的初始光通量不得比额定光通量少10%以上。所有受测试的灯所测量出的初始光通量的平均值不得比额定光通量少7.5%以上。
(b)样本中每个单独测试的发光二极管灯所测量出的初始功率消耗量不得比额定功率消耗量多10%以上。所有受测试的电灯所测量出的初始功率消耗量的平均值不得比额定功率多7.5%以上。
(c)在待机模式时,其电灯所测量出的初始待机功率消耗量的平均值不得多于0.5瓦。
(d)样本中每个单独测试的发光二极管灯所测量出的显色指数(初始值及在6000小时结束时的数值)均不得少于80。
(e)样本中每个单独测试的发光二极管灯所测量出的色度分布(初始值及在6000小时结束时的数值)须维持于6阶麦克亚当椭圆(MacAdam ellipse)之内。
(f)若额定功率超过2瓦和少于或等于5瓦,平均位移因数不得低于0.4;若额定功率超过5瓦和少于或等于25瓦,平均位移因数不得低于0.7;若额定功率超过25瓦,平均位移因数不得低于0.9。
(g)对于额定电灯寿命超过或等于30000小时的发光二极管灯,每个单独测试的发光二极管灯的开关循环次数须超过或等于15000次。对于额定电灯寿命少于30000小时的发光二极管灯,每个单独测试的发光二极管灯的开关循环次数须超过或等于额定电灯寿命的一半(以小时计)。
(h)在6000小时后测量出的流明维持率平均值不得低于80%。
(i)在6000小时后测量出的电灯存活率不得低于90%。
(j)在监察测试中所计算出的能源效益级别,相等于指明人士向署长呈交的测试结果所确定的能源效益级别或较该级别为佳。
15.10.2、如署长有合理理由相信有关发光二极管灯不符合向署长呈交的指明资料或指明文件,或它们的最新资料,署长可从记录册上删除该发光二极管灯表列型号的参考编号。有关指明人士可就产品未能通过第15.10.1段所订明的监察测试提供解释,并申请为有关型号作进一步测试,以供署长考虑。
15.10.3、如取得批准可作进一步测试,则指明人士须根据守则内表15.2所示相同型号样本的数量进行测试及承担一切费用,并且须根据表15.3所示测试结果的确定方法。如发光二极管灯某表列型号的进一步测试结果符合以下准则,则该表列型号会获接纳为符合有关规定:
(a)样本中每个单独测试的发光二极管灯所测量出的初始光通量不得比额定光通量少10%以上。所有受测试的灯所测量出的初始光通量的平均值不得比额定光通量少7.5%以上。
(b)样本中每个单独测试的发光二极管灯所测量出的初始功率消耗量不得比额定功率消耗量多10%以上。所有受测试的电灯所测量出的初始功率消耗量的平均值不得比额定功率多7.5%以上。
(c)在待机模式时,其电灯所测量出的初始待机功率消耗量的平均值不得多于0.5瓦。
(d)样本中每个单独测试的发光二极管灯所测量出的显色指数(初始值及在6000小时结束时的数值)均不得少于80。
(e)样本中每个单独测试的发光二极管灯所测量出的色度分布(初始值及在6000小时结束时的数值)须维持于6阶麦克亚当椭圆(MacAdam ellipse)之内。
(f)若额定功率超过2瓦和少于或等于5瓦,平均位移因数不得低于0.4;若额定功率超过5瓦和少于或等于25瓦,平均位移因数不得低于0.7;若额定功率超过25瓦,平均位移因数不得低于0.9。
(g)对于额定电灯寿命超过或等于30000小时的发光二极管灯,每个单独测试的发光二极管灯的开关循环次数须超过或等于15000次。对于额定电灯寿命少于30000小时的发光二极管灯,每个单独测试的发光二极管灯的开关循环次数须超过或等于额定电灯寿命的一半(以小时计)。
(h)在6000小时后测量出的流明维持率平均值不得低于80%。
(i)在6000小时后测量出的电灯存活率不得低于90%。
(j)在进一步测试中所计算出的能源效益级别,相等于指明人士向署长呈交的测试结果所确定的能源效益级别或较该级别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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