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7月31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可持续性报告标准的授权法规,以补充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第2013/34/EU号指令。该授权法规附件I和附件II列出了企业在按照指令(EU)2022/2464第5(2)条规定的时间表执行指令2013/34/EU第19a和29a条规定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时应使用的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包括:
一、横向标准
1.ESRS1一般要求
2.ESRS2一般披露
二、关于环境、社会和治理事项的标准
1.ESRSE1气候变化
2.ESRSE2污染
3.ESRSE3水资源和海洋资源
4.ESRSE4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
5.ESRSE5资源利用和循环经济
6.ESRSS1自身劳动力
7.ESRSS2价值链中的工人
8.ESRSS3受影响的社区
9.ESRSS4消费者和最终用户
10.ESRSG1商业行为
该法规自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后第三天起生效。
该法规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法规具有全面约束力,直接适用于所有成员国。
三、法规背景
根据《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SRD-2022/24642)及《会计指令》(2013/34/EU1)的要求,大型公司和中小型上市公司(SMEs)以及大型集团的母公司在其管理报告的专门章节中纳入必要的信息,以了解公司对可持续发展事项的影响,以及可持续发展事项如何影响公司的发展、业绩和地位的必要信息。同时,《会计指令》要求欧盟委员会在2023年6月30日前通过第一套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这些标准必须规定公司根据《会计指令》第19a(1)和(2)条以及第29a(1)和(2)条应报告的信息,至少包括金融市场参与者为履行《可持续金融披露条例》(SFDR-2019/2088)18的披露义务所需的信息。
这些信息须按照《欧洲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ESRS)进行报告,该标准将由欧盟委员会通过授权法案的方式予以通过,授权法案必须明确规定报告内容,并规定报告信息的结构。这些信息应酌情包括与短期、中期和长期时间跨度相关的信息,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i)企业的商业模式和战略简介;
(ii)企业制定的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有时限的目标;
(iii)行政、管理和监督机构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作用,以及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或获取这些知识和技能的途径;
(iv)企业在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政策简介;
(v)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激励计划的信息;
(vi)描述企业在可持续发展事务方面实施的尽职调查程序;
(vii)与企业自身业务及其价值链相关的主要实际或潜在不利影响;
(viii)企业针对实际或潜在不利影响采取的任何行动,以及这些行动的结果;
(ix)描述企业在可持续发展事务方面面临的主要风险;
(x)与要求披露的信息相关的指标。在适用的情况下,应包含有关企业自身运营及其价值链的信息,包括其产品和服务、业务关系和供应链。
可持续性报告标准还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i)确保报告信息的质量;
(ii)避免给企业造成过重的行政负担;
(iii)明确规定企业应披露的有关具体环境、社会和人权以及治理因素的信息;
(iv)明确规定企业应酌情报告的前瞻性、回顾性、定性和定量信息;
(v)考虑到企业在从其整个价值链的参与者那里收集信息时可能遇到的困难;
(vi)根据价值链中企业的能力和特点及其活动的规模和复杂性,规定与之相称和相关的价值链信息披露内容;
(vii)不规定要求企业从其价值链中的中小型企业获取超出根据中小型企业可持续发展报告标准所披露信息的披露内容;
(viii)尽可能考虑某些全球标准制定倡议的工作、某些现有标准和框架,以及欧盟特定法案的要求。